售票员使用黑客技术入侵网上自助售票系统
文章来源:安全圈
杨某,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专科文化,原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售票系统计算机编程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杨某2012年至2020年8月一直负责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的网上及自助售票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后因薪酬等问题离职,随心生不满。2020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远程进入了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的网上自助售票系统的接口,输入了dropsaleticket,dropprinttotal等命令后,删除了售票员表、网络售票表、结算单表、售票数据表、手持机表,造成10月16日17时20分至10月16日22时30分,邯郸客运总站所有售票渠道全部无法正常使用,当日部分售票数据丢失。2020年10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使用其苹果手机进入了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的售票系统,删除了售票员表、售票数据表、手持机表,造成10月17日6时50分至7时30分邯郸客运总站所有售票渠道全部无法正常使用,当日部分售票数据丢失。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杨某进行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相关书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万合集团邯郸客运总站网上及自助售票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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